一、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应受理
同时符合下列情况行政复议应受理:
1.申请人明确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了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5.与受诉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没有冲突;
6.不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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