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也明确规定,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多久公布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提出复议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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