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无权随意削减工人的工资。如果你的公司只是以“经营困难和经济损失”的名义逐步降低你的工资,你有权不接受。您可以申请仲裁
此外,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40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为了逃避一些法律责任,一些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对较低的工资标准。你所在的单位可能就是这样,但你不必担心。只要您有证据表明,您的月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数字,那么,在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您有权要求将您的月实际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基础(您的月薪包括您从雇主处获得的各种货币报酬,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工人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被原雇主安排到新雇主工作,则工人在原雇主的工作年限应合并到新雇主的工作年限中
如果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在劳动合同终止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您在在上述情况下,沈律师认为,如果您所在单位想单方面终止您的劳动合同,应按照您2002年3月的工作年限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除非雇主oyer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或故意降低您的待遇和职位,并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您的劳动合同,并且不得以损失的名义拒绝支付,因此您不必担心公司会强迫您离开而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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