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支付是否必须以明确约定为前提
时间:2023-03-08 20:40:12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法律规定不是特别明确。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是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的,若无约定则实践中无法执行。而且,司法判例对该情形下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诉求也未予支持,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终字第912号判决,即以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未约定违约金为由驳回了公司关于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一、单位签了合同辞职要交违约金合法吗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辞职需要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是违法的。

双方的该项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保密协议无效的情况

保密协议是指员工离职时,公司与其约定对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的一种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竞业协议补偿金,当用人单位超出一定的时限没有支付员工补偿金时,该保密协议应当失效。与此同时,保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保密期限,当保密期限到达时,该保密协议也无效。

保密协议是指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其在职期间对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如保密协议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时。劳动者无论在职或离职后均不得将自己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以任何形式告知任何第三方或者利用自己知悉的商业秘密进行自营等活动。但用人单位须给予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约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仅可在两种法定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其一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除法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进行其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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