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终止招标后,招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发布招标公告阶段终止招标的,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由于公告阶段面向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因此必须以公告方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受邀请的潜在投标人。
(三)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四)已经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及时应当是在作出终止招标的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投标人办理有关退还手续,以减少投标人损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招标投标中律师作用
(一)作为招标人的律师,对于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起草和审查招标文件,协助招标人随时解决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纠纷,具体包括:
1、参与整个招标项目进行策划,及招、投标规范的制订;
2、审核项目法人的资格和应有的政府审批文件,保证招标的合法性;
3、参与资格预审的评审,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4、参与制定招标文件,包括程序性文件和实体性文件;
5、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法律问题;
6、如果有谈判和澄清,参与整个谈判、澄清过程,提供法律咨询;
7、完善和修改合同文件;
8、对招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9、解决其他法律问题和纠纷。
(二)作为招标人的律师,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解决评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三)为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1、在准备标书过程中为投标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监督招标人遵守招标程序的作用,以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可以终止招标的特殊情况
1.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
例如招标项目启动所需的一些先决条件(如审批和核准手续、所需资金、规划许可证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招标项目不得不终止。
包括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和社会因素(如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以及罢工、骚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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