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停止招标的义务与责任范围
时间:2023-09-11 07:00:06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招标人停止招标时,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发布或通知已邀请或已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已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将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

在招标人停止招标时,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发布或通知已邀请或已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已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将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

招 标 人 在 终 止 招 标 时 需 要 履 行 哪 些 义 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招标人终止招标时,需要履行以下义务:首先,向所有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次,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最后,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标人的经营活动。因此,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需要严格履行以上义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停止招标时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向所有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最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标人的经营活动。因此,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需要严格履行以上义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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