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是一种经济犯罪,其关键要素包括:侵害客体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客观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招标人,而投标人则为一般主体。
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关键要素包括: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3.从招标人的角度看,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从投标人的角度看,则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
串通投标罪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角度看分别是什么?
串通投标罪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通谋投标的行为,损害了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从招标人的角度看,串通投标罪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获得了招标人的特别关照或者优惠,或者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了有关招标的信息,使得投标人能够更好地了解招标情况,从而更有利于其投标。这种行为侵犯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投标人的角度看,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之间存在通谋,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联合投标或者与招标人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事项,从而排斥其他投标人,使得投标结果不公平。这种行为侵犯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针对串通投标罪,我国《刑法》第423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单位犯前款罪数额巨大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串通投标罪无论从招标人还是投标人的角度看,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串通投标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从招标人还是投标人的角度看,都侵犯了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我国《刑法》第4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的相关刑罚,同时也强调了预防和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的重要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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