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计划部门规定的公众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4、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7、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8、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0、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3、国家对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14、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5、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16、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17、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8、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9、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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