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存在禁止的串通投标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故意引导或影响评标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损害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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