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与此同时,投标人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1)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2)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3)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
(4)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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