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办法:企业应当主动对可能发生职工劳动纠纷的事项进行全面排查,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的工资;当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时,则应当全面地了解纠纷的起因经过,判断职工的请求是否合理,然后制作合理的处理方案,公司内部应当成立专门部门负责方案的执行。
浦东法院执行局快速执结一起群体性劳资纠纷
超时加班、无故拖欠工资、拒绝缴纳社会保险,上海浦东一家服装公司屡屡作怪,虽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四次却依然屡教不改,并拒绝缴纳罚金和为职工缴纳社会综合保险费。昨日上午十时,浦东法院执行局迅捷执结了这起群体性重大疑难劳资纠纷,有力地保障了55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8年,原上海市南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受理了一起关于上海湖滨时装有限公司(下简称湖滨公司)存在重大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经劳动监察大队查证,湖滨公司存在恶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拒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多达55人,拖欠时间自2007年开始,有些员工每月工作时间甚至多达330个小时。
为此,人保局对湖滨公司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补发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对湖滨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合计共应支付7万多元。孰料,湖滨公司仍置之不理,人保局遂向浦东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湖滨公司经营困难,法院执行局给予了其一定的履行执行义务的时间。但湖滨公司在其后的经营活动中,不仅没有规范其用工制度,还恶意阻挠劳动监察部门对其用工情况的正常调查,其傲慢的态度给周边企业也带来了示范作用,给劳动监察部门在当地开展执法活动造成相当大的障碍。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职工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
9月14日上午,浦东法院执行局由执行局长带队,组织力量奔赴湖滨公司实施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查阅了该公司的财务和账册,公司实际负责人潘某摄于执行压力,当场履行了部分债务,对余下债务保证在一周内全部履行,并表示愿意把名下的车辆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鉴于湖滨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执行法官对负有责任的潘某个人罚款1万元。
执行中,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还配合法院,对潘某和其他企业人员进行了劳动法律方面的教育,潘某表示将遵守企业用工方面的法律规定。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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