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等60余人系农民身份,1995年5月至2006年11在我市某企业从事搬运装卸工作。2001年11月彭某等120余人与该企业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约定彭某等人在该企业从事装卸工作,聘期为壹年。此后4年,双方每年均签订临时用工续聘表,续聘期均为一年。2006年10月,该企业书面通知彭某等120余人,双方2005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将于11月到期,因公司亏损等原因,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予以终止,不再续签。彭某等120余人自2006年12月起离开该企业。
2007年2月彭某等人向宁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宁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通知不予受理。2007年3月该企业向彭某等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日,彭某等人在该企业领取了终止合同生活费5160元。2007年4月该企业为其正式职工制作身份置换职工分配表,对正式职工发放一次性补偿费、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共计15820元,彭某等人不在该分配表之内。为此,彭某等人先后找到该企业的主管局和市信访局,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但无果。彭某等60余人遂将该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该企业按照正式职工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
宁国法院领导对该案高度重视,当即决定由分管院长督办,庭长主办,并依原告申请依法冻结了该企业帐户。由于案件涉及面广,起诉的60多名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处理稍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且该案还牵涉到该企业正式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还会引发新的矛盾。为此,承办法官从大局出发,多次与该企业的主管局联系、沟通,并耐心安抚原告情绪,经过多番调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也一并将未起诉的其他近60名合同制工人的补偿问题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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