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对赔偿问题的影响及应对方法。
时间:2023-07-08 08:14:25 4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追讨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提出追讨请求。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员工进行竞业禁止时,必须对员工权益受损的情况进行的补偿,以弥补竞业禁止期间内员工因不能从事相关工作而带来的影响。这是进行竞业禁止行为的必要条件,否则企业无权直接侵害当事人选择职业的权利。

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

当该合同条例出台之后的补偿标准问题,无疑是目前各方讨论的焦点。就现行的《上海市条例》来说缺乏对补偿的规定。但有些地方已经走在了前面,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03-20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案)》(征求意见稿)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因此,草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原工资的100%!有人认为这个标准偏高,有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中,法国的这一标准是最高的,也仅达到50%,没有100%。因为他们认为竞业限制是对的限制,不是丧失。按100%的补偿标准是难以承受,过高补偿就可能把用人单位整垮,不利于更多的人就业。

不过,也有人认为,只有较高的补偿标准,才是符合市场规律要求的竞业限制。因为竞业限制的范围只适于用人单位的关键员工,且跳槽后的行业是有直接竞争的同类行业。制定较高的补偿标准,企业就会衡量相关员工是否真正值得竞业限制。

所以设立一个适当的补偿标准,也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巧妙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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