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1.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伸裁;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定,则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通过调解的形式处理劳动争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在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调查和调解
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员主持调解会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在调查和调解时应制作相应的笔录。
(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当事人、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即双方达不成协议的、调解期限届满而不能结案的,或调解协议送达后当事人反悔的三种情况,制作调解意见书。调解协议书与调解意见书不同,调勰意见书是调解委员会单方的意思表示,仅是一种建议性的文书,对争议双方没:有约束力;而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经当事人签字,就应自觉履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为30日,即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睁请调解之日起的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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