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设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和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乡镇,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
首先,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定调解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查明事实是调解的先决条件
其次,组织调解。调解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席主持,争议双方均参加。必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对于简单的纠纷,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指定一至两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依法调解。双方应说明争议的事实和原因。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辨别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本章和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公正调解。
第四,达成调解协议。如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则应签署一份调解协议,该协议应指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事项,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由调解委员会盖章。双方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五,调解不成的,还应作书面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中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劳动仲裁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企业行政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调解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三)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调解与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严格执行调解协议(五)协助企业对违纪员工进行教育改造(六)协助企业在劳动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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