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李女士称自己2008年1~9月月薪1800元。可在9月工伤后,公司只按照月薪1100元的标准赔偿。
调查:李女士与公司的合同显示,李女士的工资计算方式为计时工资,李女士可以提供的工资记录为1164元,李女士称另外700元为现金支付,不体现在工资单中。
昨日,李女士向本报投诉称,自己于2008年9月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十级。
公司起初答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赔偿,李女士称,自己之前领到的月工资约每月1800元。一般都没有少过1700元。李女士告诉记者。
李女士说,他2006年3月14日进入该公司做厨师。整个厂60个人,都是我一个人做饭给他们吃,公司答应每个月给我1800元。现在我工伤了,我只想得到我应得的。
投诉:工伤后公司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赔偿
据了解,李女士曾经与公司签过两份劳动合同,银行工资记录上显示,2007年李女士的月工资都在1800元左右,最少的也在1740元以上。
李女士称,自2008年1月日起,公司的发放工资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以前都是将1800元直接打到银行卡上面,从2008年开始就是打一部分到卡上,另外给一部分现金。李女士说: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公司说没事,还是跟原来一样的钱。
但公司经理刘女士否认了这一说法。她是在乱讲的,我们是正规的公司,一直都是一千多元的。现在劳动仲裁也下来了。
记者在李女士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上看到,工资一栏的数额均超过1700元。
记者调查:签过两份合同合同工资e;实际工资
因不满公司的赔偿标准,李女士向劳动局提出仲裁。日前,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下发了仲裁结果。
仲裁书中称,因为李女士无法提供2008年1月后的工资为1800元的凭证,故按照工资单上的月工资1164元进行赔偿。
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朝阳也表示,如果李女士无法提供现金支付工资是作为发放工资的一部分的相关证明,那么仲裁也只能按照李女士签字的工资单标准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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