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工资支付知情权,即劳动者有权知道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总额的组成、工资支付的项目和水平等内容,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依法提供工资清单。公司拒绝提供工资清单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实践中,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等。但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工资支付制度对职工没有约束力,其无权单方自行作出不再提供工资清单的决定。
作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等与公司协商处理纠纷,如果公司仍然拒绝依法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劳动者因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则应当妥善留存工资发放相关记录,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解决问题的有效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事项发生争议,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解决劳动纠纷时提供。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或提供不能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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