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应当赔偿原公司的培训
时间:2023-06-10 08:53:30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先生:2011年5月大学毕业后,我被龙口一家合资公司聘用,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因我工作努力、能力突出,被公司派到香港总部培训半年。半年后,我回到公司被提升为主任,公司对我的工作能力和市场推广方面的才能给予肯定。今年5月,我的劳动合同就将到期。日前,公司提出与我续签5年合同,我没有同意。毕竟人往高处走,我准备到烟台另一家薪酬较高的外企工作,因此向公司提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可公司却提出,如果我不续签合同,必须支付公司5万元的培训费用,否则将不给我办理有关手续。我对此很不理解,因为合同中也没有对该项作出约定。我想请问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应当赔偿原公司的培训费用吗?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148工作人员解析:你与该合资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你有权决定是否续签该合同,该公司也不得要求你支付培训费用。

第一,公司不得强制你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到期终止,你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也就自动地予以解除,该公司应当为你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然而,该公司为了达到留住你继续为该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的目的,以让你缴纳培训费用相要挟,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该公司不能以任何借口迫使你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你有权决定自己不再与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要求你支付培训费用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法》第3条和《劳动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立培训制度,对你及其他职工进行定期培训,并承担相关的培训费用,这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你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你作为该公司的职工,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公司的培训后,你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为公司创造了更大的经济价值;反之,即使你没有为公司创造出这些价值,对职工进行培训并支付费用也是公司的义务,何况在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作出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约定,该公司因此不得耍求你向其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用。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你与公司之间并没有此方面的约定,所以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o

《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o

《劳动法》第6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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