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落地一周年部分条款遭遇“实施难”
时间:2023-06-07 20:20:59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一年里,新《消法》所涉及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举证责任倒置等相关条例,补充完善了限制免责条款、商品三包等相关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各级消委会组织同时发现,有部分法规仍需出台相应细则,以解决实施难问题。

网购投诉增长46.93%

2014年,广东省各级消委会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474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6亿元,其中消委会受理网购投诉17670件,同比增长46.93%。

记者梳理发现,新《消法》相关条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保障。比如,7天无理由退货以及向网络交易平台追索赔偿权利,更好地维护了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遇到酒店强行收取开瓶费、低消、预付卡余额不退等情况,最后还受限于所谓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而无法维权。而新《消法》明确规定,如格式条款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就无法律效力。

新《消法》实施前,我国相关法规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导致消费者维权时往往因不掌握相关技术而处于弱势。新《消法》就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无疑使困扰消费者的举证难、鉴定难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改善。

维权时部分规定难落实

省消委会总结新《消法》实施以来维权案例发现,部分法条仍遭遇实施难问题。

比如新《消法》首次提出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汽车、空调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法条中对耐用商品范围无明确界定,且时限为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并非以往法规中常出现的购买之日起,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争议。此外,国家对耐用商品没有专项法规解释,部分经营者又对消费者默认的耐用商品不予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落实。

另外,新《消法》对格式条款侵权有了更加明晰的规定,但有些经营者借用补充条款来设置陷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商品房合同中关于楼栋、楼层号以公安登记号为准,旅游合同中自愿参加购物环节,购车合同中提车日期不明确等,都隐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但商家往往抓住消费者不仔细阅读合同的习惯,让消费者上当受骗,事后产生纠纷矛盾。

新《消法》还规定要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资料外泄事件屡见不鲜。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大多采取不理睬或手机安装屏蔽软件方式来处理,很少有人会选择投诉。消费者一屏蔽了之,泄密者一逃跑了之,执法者一证难求正是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在具体维权实践中遭遇的瓶颈。

索赔方面,新《消法》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涉及鉴定的问题,如何认定精神损害,以及损害严重程度如何判定,又如何以货币赔偿的形式表现出来,依然是精神损害赔偿实践操作中需要突破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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