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涉及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的法律制度。
一般情况下,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申请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先经过复议。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时,当事人自原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如果此时还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则还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过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如果还没有撤回复议申请,说明案件还在行政复议程序之中,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还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这里的诉讼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视当事人没有提出过复议申请一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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