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网讯7月2日,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排除重重阻力仅用4天时间,将一起历时9年、历经两县法院执行的人身损害赔偿难案圆满执行完毕。
1998年9月10日晚,江西省东乡县黎圩乡某村殷某某在持铳打猎时,误将正在看护稻田的何某某当成野猪击伤。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何某某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东乡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判决由殷某某赔偿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3642元。
判决生效后,何某某向东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几经努力只执行到5000元,对其他赔偿款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执行到位。
今年6月27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将这一执行难案指定由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
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排除阻力冻结了被执行人殷某某在单位的工资收入。在金溪县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压力下,被执行人殷某某及时与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取得了联系,将此案全部履行完毕。
于是,一起历时9年时间的执行难案在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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