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难,执行更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些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有些是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藏财产,而有些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导致有财产而不能执行。现在,全国法院正在开展清理执行积案的执行大会战。在这场执行大会战中,不仅法院要用足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多了解些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化解执行难,也大有裨益。
为破解执行难,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对执行程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其中第20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俗称交叉执行,这是在采纳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修订的,对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化解某些地方保护主义起到积极作用。
我曾代理过一起申请执行案件。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将近10年,由于涉及到政府某土地管理部门,执行一拖再拖。申请执行人向我咨询时,我建议他可申请交叉执行,由上级法院将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执行。他接受建议并委托我代理本案。我立即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令给与那个政府部门没有关联的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铁路法院接到执行指令后,仅用半个月时间,即执结本案。可谓十年积案一朝清。
执行难,作为法院,有其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作为当事人,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积极运用好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相信办法总比困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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