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主要介绍了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锅炉和工业炉窑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国家对废气排放制定的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我 国 现 有 的 废 气 排 放 标 准 体 系 是 怎 样 的 ?
我国现有的废气排放标准体系是由《大气污染防治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分类标准》等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废气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废气排放的范围、浓度、排放速率、监测方法、排放标准等。
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制定和实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将大气污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法对废气排放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规定了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地区和行业需要采取的治理措施。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分类标准》则对不同行业和不同污染物的废气排放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对于燃煤电厂的废气排放,该标准规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并要求燃煤电厂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废气排放的监管工作。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废气排放标准体系已经较为完善,对于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仍需要不断努力,加大对废气排放的监管力度,促进废气排放标准的持续改善。
我国现有的废气排放标准体系较为完善,但也需要不断努力,加大对废气排放的监管力度,促进废气排放标准的持续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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