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流经城市主要河段中,对其污染贡献最大的污染物是有机污染物。
污染物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污染物的来源分为:自然来源污染物和人为来源污染物。
2、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气体污染物、液体污染物和固体污染物。
3、按污染物的性质可分为化学污染物、物理污染物和生物污染物。
4、按污染物的环境要素分为: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土壤污染物等。
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SO2、NOx、CO等有害气体和固体颗粒污染物;
水体污染物包括有毒重金属(As、Cd、Hg、Pb等)、有害阴离子(CN、S、F等)、过营养物质(NH4、NO2、NO3、PO4等)和有机污染物(酚类、农药、表面活性剂、多环芳烃、有机含卤化物等);
土壤中的主要污染物是化肥、农药和重金属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析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不交叉执行原则”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属性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以及适用的污
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所产生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
制性规定。按性质可分为跨行业污染物综合性排放标准和污染物单一行业性排放
标准两大类(以下简称:综合性标准和行业性标准)。
(一)综合性标准的属性特征
综合性标准适用范围广,以通用治理技术为依托,其属性特征如下:
1、污染控制因子的适用性
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总铬、石油类、甲醛;《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中的苯、氯化氢、铅及其化合物等污染控制因子规定了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
达到的排放限值。
2、跨行业的统一执行性
如:各行业使用的锅炉都要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国所有的噪声源
不分单位,均要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二)行业性标准的属性特征
行业性标准仅适用于某一工业、农副业或服务性行业,行业生产特点突出,它以行
业特征性处理技术为依托,增加生产工艺、规模处理技术的规定,减少非特征性控制项
目,其属性特征如下:
1、标准制订的选择要素及分类
行业性标准是按水、气、声、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分类,选择污染负荷大的行业及
特征污染物进行制订。
如:水类选择造纸、合成氨、纺织印染等污水排放量大的行业,控制的特征污染物
是:COD、SS、色度
又如:气类选择火电厂、水泥厂、炼焦厂等大气污染严重的行业,控制的特征污染
物是:烟(粉)尘、SO
2
、油烟
2、标准实施的不交叉独立性
行业性标准与综合性标准均规定了不交叉执行原则,即两类标准虽然在某些控
制项目上有交叉,但是执行了行业性标准以后,便不再执行综合性标准(反之也是如
此)。如果执行行业性标准,即使控制项目不足,也不再执行综合性标准内有的项目
(仅有锅炉、噪声、餐饮业油烟等个别标准例外)。
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
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
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中也规定: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
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
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
准。
不交叉执行原则规定始末
90年代初,原国家环保局开展了环境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对1973年颁布的《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88年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80年代编制的39项行
业性排放标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论证。归纳出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
一是: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适用范围不清,交叉执行,影响了标准的实施与执法的
效果。
在污水排放标准方面,1988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取代了三废排放
标准中水污染物部分,也取代了部分行业性排放标准。但是,由于当时征收排污费仍按
三废排放标准执行,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分行业控制指标值与行业性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冲突严重,其中该类标准严于行业性标准的60项,宽于的31项,相同的96
项。所以,出现既不能简单废除某一个行业性排放标准,又不能将行业性标准作为排污
收费依据的局面。这样就造成了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的相互交叉,影响了标准的有
效实施。
类似情况,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也同样存在。
80年代我国先后颁布了许多个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原目的在于弥补1973年颁布
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不足,克服排污限值一刀切、与生产特点脱节等问
题。但是,这些行业性排放标准由于与综合性排放标准实施界限不清,与排污收费标准
不配套,在行业生产中控制污染的特点不突出等等问题,导致行业排放标准的作用未能
充分发挥,与综合排放标准共同作用引起我国排放标准条理不顺和冲突、紊乱现象。
实践证明,选择重点污染行业制订排放标准,其实施易于与行业生产发展相结合,
便于体现行业技术政策和采用最佳实用处理技术。不分行业制订的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
一般污染源的控制,能填补非重点污染行业无标准的空白,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当时为了解决标准清理整顿中总结出的上述问题,提出了三项对策建议:
1、行业性排放标准要与综合性标准相协调,各自明确适用范围,标准中的控制项目
(污染因子)可以有交叉,但是在适用标准和实施过程中不能交叉执行,以避免混乱。
2、要按不同污染源的环境要素(即排放的污染物物质)和排放量的多少(污染负荷
比例大小),筛选出重点污染行业,制订行业性排放标准。主要依据是全国3000家重点
企业的污染调查、申报资料,筛选出12个水污染源控制的主要行业、6个气污染源控制的
主要行业。
3、行业性排放标准要与排污收费标准挂钩,促使行业性标准成为执法中的主导标
准,以保障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
根据如上对策建议,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的综合性标准和行业性排放
标准的不交叉执行原则。仅部分通用性设备的标准不受此规定限制,如:锅炉、工
业炉窑、餐饮业是各行各业都应执行的排放标准。
实施不交叉执行原则
的问题分析
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不交叉执行原则已近6年,实践中所暴露的主要问题
是部分污染控制因子失控:一是,综合性标准对非重点污染行业的涵盖面窄;二是,行
业性标准和综合性标准都存在污染控制因子少的状况。行业性标准抓住了特征污染物,
而对其他污染控制项目不足,再加上不交叉执行综合性标准已有的污染控制因子,
使污染因子失控的问题更加突出。
如,《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原来编制时要求把炼焦行业排放的各种大气污
染物控制起来,可是后来改为仅对炼焦炉控制,致使污染项目控制少,炼焦产生的荒煤
气净化过程中的多种有机污染物不能交叉采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出现严重失控。类似上述事例还有很多。
(一)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排放标准修订周期过长。我国平均8~10年才能修订一次标准(个别标准的修订
周期更长),赶不上社会发展和人类健康的需要。
2、工农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迅速,重点污染行业及污染控制项目的筛选和行业性标准
制定数量,不能适应这一经常变化了的状况。
3、由于资金投入缺口较大,控制技术、监测分析方法滞后,环境基准研究欠账极
多,致使不少标准编制基础薄弱。
(二)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不交叉执行原则的完善调整建议
1、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力度。综合性标准应增加控制项目(或污
染控制因子),使综合性标准对非污染控制行业的适应性更加广泛;行业性标准要定期
筛选重点污染行业,增加排放标准的控制行业和特征污染物。同时要缩短修订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周期,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和工农业的发展。
2、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原则的解释应修改为:综合性标准和行业性标
准共有的控制项目(或污染控制因子),按相关属性仍然执行不交叉的原则;凡是
执行行业性标准时缺少的控制项目(或污染控制因子),执行综合性标准中相关的排放
限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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