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执行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下设机构、未脱钩企业等特定被执行人,超期未结案或遇到阻力时,中院执行局将提级、指定其他法院共同执行,并将此列入考核范畴。完成执行的法院加分,未执行的法院扣分。
交叉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指定执行方式,主要针对被执行人一般应当为法人及其他组织,重点是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派出机构,行政机关原开办的尚未脱钩的企业以及因其开办的企业由于注册资金未到位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经济责任的,重点企业等。当有执行能力但超过法定期限未执结的、执行过程中存在阻力的等情形一旦发生,中院执行局将对该案件提级执行、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者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中院还将把提级、指定执行列入目标考核范畴,对本院未能执行经提级、交叉、指定而执行的,年终考核时对原执行法院扣分,对完成执行的法院加分。
跨领域的法律规定下的执行挑战
在跨领域的法律规定下,执行挑战变得更加复杂而具有挑战性。这种情况下,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冲突或不一致,导致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执行人员需要面对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问题,同时解决各个领域法律规定的差异性。此外,跨领域执行还涉及到不同专业知识的运用,执行人员需要具备跨学科的综合能力。因此,为了有效应对跨领域的法律规定下的执行挑战,需要加强合作与沟通,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和程序,并加强专业培训,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一致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交叉执行是应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指定执行方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下设派出机构、未脱钩企业和因注册资金未到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等。中院执行局将对超期未执结或遇到阻力的案件进行提级执行、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共同执行,并将其纳入目标考核范畴。跨领域执行面临复杂挑战,需要解决不同领域法律规定的冲突和差异,加强合作与沟通,制定统一标准和程序,并加强专业培训,确保执行的公正和一致,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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