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历时9年、历经两县法院执行的人身损害赔偿难案在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圆满解决。该案于1998年发生,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殷某某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在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何某某仅获得了5000元的赔偿款,对其他赔偿款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执行到位。
今年6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将该案指定由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采取果断措施,排除阻力冻结了被执行人殷某某在单位的工资收入。在金溪县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压力下,被执行人殷某某及时与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取得了联系,并愿意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和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共同解决了该案。这起执行难案的圆满解决,充分展现了交叉执行的优势和威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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