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诉讼管辖制度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关系着审判资源的合理分配和行政案件的公平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法院管辖为主、其他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什么是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
异地交叉管辖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异地管辖实现了地域的相对超脱、人财物的相对超脱、权力的相对超脱、人情的相对超脱。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由此免受因“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同一体制”造成的来自被告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也就是说异地交叉管辖使作为被告和控制者的行政机关丧失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力,这实际上是在排除司法者的后顾之忧,为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可能空间。
三、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有什么含义
异地交叉管辖是当事人平等参与行政诉讼的内在要求。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要求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或对等)的权利,以及裁判者要以超然中立的角色平等无偏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然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权力的享有者具有优越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因为行政主体是手操权力并掌握公共资源的国家机关,这一事实的不平等给在行政诉讼中的不平等埋下种子,造成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先天的处于强弱失衡状态,如果作为裁判者的审判机关主动或被动偏向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则原、被告的地位天平将更加倾斜。异地交叉审判隔离了本地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的不当干预,能有效避免对原告诉讼地位和权利的侵害,维护了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原则和利益。
异地交叉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行政案件。司法公正既体现为程序的公正,还体现为实体的公正。司法公正从法官层面讲必须是能以社会公断人的地位而存在,裁决时拥有自由裁决所必需的充分的活动空间。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不仅是结对子法院的空间换位、法官的换位,更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换位,可以使异地管辖法院免受来自被告行政机关施加的压力和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保障法官独立的直接的主持庭审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能够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行政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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