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执行申请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申请人: xx,男,29岁,汉族,1982年2019月8日生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1990338201996 现 住 : 秦皇岛市卢龙县燕河营镇太平庄村 被申请人: 秦皇岛市方圆玻璃有限公司 地址 : 秦皇岛市抚宁县杜庄镇
法定代表人: xx,董事长 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事项:
1、申请执行(2019)抚民一初字第20192019号判决书第二项支付申请人的加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01972019元、案件受理费2019元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
2、申请执行秦劳仲字[2019]第20199号裁决书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五月养老保险金4776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纠纷一案经秦劳仲字2019第354号裁决`(2019)抚民一初字第20192019号判决,(2019)秦民二终字第96号维持一审判决,现依据一审判决第二项: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秦皇岛市方圆玻璃有限公司给付原告xx加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2019720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方圆玻璃有限公司负担。秦劳仲字[2019]第20199号裁决缴纳2019年6月至2019年5月养老保险金4776元。申请人在2019年2019月2019日向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未果,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未给出没有执行的原因,而被申请人公司现照常经营,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执行。
此致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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