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3-06-08 16:17:05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近三年来,丰城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每年递增均在25%以上,涉案标的额递增50%以上,执结率每年都在30%以下,执行到位标的率更在20%以下。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如此困难原因何在?该院分析认为有以下六种原因:

一是赔偿金额大。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居多,且年年递增,赔偿标准逐年大幅提高,个案赔偿金额较大,少则四五万,多则几十万。

二是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赔付能力低。被执行人大都生活在农村,无固定收入,家庭条件困窘,发生赔偿事故,就是卖掉全部家当也难以偿还。

三是当事人双方矛盾比较尖锐,调解、和解结案率较低。因原告方难以得到赔偿,情急之下,往往与被执行产生冲突,双方对立情绪增大,所以在审理过程中很难调解,而判决结案后,被执行人显然不会自动履行,执行的抵触对抗增大。

四是当事人缺乏保险意识。由于当事人缺乏保险意识,投保率低,理赔意识不强,当事人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当事人得不到保险赔付。

五是被执行人举家外逃,逃避执行。因人口流动性强,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赔不起或不愿赔,便逃避执行。特别是农村被执行人举家外出,逃避执行的现象非常严重;

六是审理和执行存在脱节现象。由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不力,使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空间。另外由于诉讼时间长,被保全的被执行人财产,特别是车辆的贬值快,到执行阶段,肇事车辆的价值已所剩无几。

为缓解此类案件的执行难,缓和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丰城法院建议:

一要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民参保意识;

二要坚持灵活办案,根据赔偿义务人的家庭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工作,在调解或判决时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

三要加强审执配合,尽量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最大限度地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同时要及时变卖拍卖被保全的易贬值的财产(包括车辆),变卖拍卖所得先提存,以提高被执行人赔偿能力;

四要建立科学的执行救助金制度,由财政专门拨款建立执行救助金,对确实存在生存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及时支付必要的救助金,以缓解社会矛盾;

五要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采取单一的人身强制执行手段,杜绝简单机械执法,想方设法在执行和解上下功夫。(胡乡荣葛春兰)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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