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人可以收回居住权吗
产权人无法单方面收回居住权,理由如下:
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以满足特定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专指在他人房屋上的居住权,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享有,体现了房屋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对世界上的任何人权利人都可以主张相应权利。相比于债权性质的租赁权,居住权不仅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还具有排除妨害的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属性,在居住权遭受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保护其权利。
2、居住权依申请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产权人无法单方面通过违约收回居住权。
二、产权人是否能通过撤销权收回居住权
1、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
2、因此,若产权人想撤销居住权,法律并未规定其相关权利,他单方面则无法撤销居住权。只有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死亡,其居住权才会依产权人所想自行撤销。
三、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
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
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
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
因此,综上所述,产权人单方面无法收回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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