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或者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如果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的,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的,不设立试用期,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能少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不能少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对试行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不受保护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同一岗位的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本条应理解如下:
1、劳动者与劳动者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工资,约定的试用工资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协议执行。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首先取决于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协议,然后取决于工资协议中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没有协议,工资协议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一致。百分之八十是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没有规定试用期的工资是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提出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时,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
2、同工同酬原则应体现在商定的试用期工资中。试用期内劳动者提供的价值并不意味着必须小于正规劳动者,不能认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工资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种理解也限制了雇主以利润驱动的方式使用试用期,以便利廉价劳动力的使用。同工同酬原则也体现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必须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一、不得低于所在单位同一岗位的最低工资;
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有一个问题,应该遵循哪一个标准,而正确的理解应该是这两个标准高于另一个标准。
4、用人单位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试用期职工工资的底线。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雇主向工人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5、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确保工人至少获得最低的工作报酬,并维持个体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了探亲、直系亲属婚丧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的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期限,视为提供正常工作,企业不受法律限制。非工人本身不提供以正常工作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的可能性。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的最低标准条款。
6、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职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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