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办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些其他关系包括了姻亲、同学、同事、师生等。
6、审判人员、监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8、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人民陪审员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人民陪审员有以下情形应当回避: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申请回避的对象都有谁
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一、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三、刑事回避的意义如下: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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