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适用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
依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范围被称为回避的适用人员。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
回 避 范 围 : 适 用 人 员 范 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回避范围包括亲属关系、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利害关系。回避范围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回避范围及适用人员范围,明确了回避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在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调动、辞职、辞退、申诉、复核、培训、考核、考试等工作中,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以保证公务员的公正、公平、公开。
回避制度对于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防止人事关系对公务员工作的影响,保证公务员的公正执行公务具有重要作用。所有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维护社会公正,促进公务员工作的健康发展。
本文介绍了回避制度及其适用范围和意义。回避制度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务员队伍纪律而制定的,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员。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同时,回避范围也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回避制度对于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防止人事关系对公务员工作的影响,保证公务员的公正执行公务具有重要作用。所有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维护社会公正,促进公务员工作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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