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程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提出回避,二是院长决定是否同意回避。如果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回避。决定回避后,应更换相应人员。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程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提出回避,二是院长决定是否同意回避。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回避;
三、决定回避后,应更换相应人员。
审 判 回 避 规 定 : 如 何 处 理 院 长 和 当 事 人 回 避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在审判活动中,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而院长作为审判活动的主持人,具有较高的地位和责任,其回避尤为重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院长回避。院长回避的决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推选回避。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院长回避的具体程序。院长应当从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决定回避的,由院长向当事人送达《回避通知书》。院长决定回避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判活动中,院长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宴请和其他利益安排。如果院长违反上述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总的来说,院长回避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在审判活动中,当事人有权申请院长回避,而院长也有义务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院长回避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在审判活动中,当事人有权申请院长回避,而院长也有义务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第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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