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制度回避效力适用的人员有哪些
时间:2023-08-17 15:11:35 4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审判人员:《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二)检察人员:《高检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三)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四)相关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警察。

谁可以申请刑事回避制度规定

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可以申请刑事回避制度规定,当然具体可以申请的人员回避的话,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还有侦查人员以及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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