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很大程度上需要在实践中灵活掌握。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一、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有几种?
一般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特殊理由: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回避的法定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有:
①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当事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
②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虽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该负责人、人民警察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
③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警察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人民警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的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同乡或者与上述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存在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利害冲突等情况。有上述关系,并不一定要回避,只有在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才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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