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期间回避适用的对象
回避适用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首先书记员适用民诉中有关回避的规定,又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本案书记员李某系本案诉讼代理人张某的近亲属,属回避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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