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应成为回避的适用对象
时间:2023-03-28 11:10:39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若干规定》第五条,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列为回避适用对象,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回避的适用对象可以概括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因此,按照三部诉讼法律的规定,回避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从法律效力级别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应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其次,从立法本意看,法律规定回避制度的本意是防止司法工作人员不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存在司法公正性的问题,而且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仅仅是为了维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刑事诉讼中来的,因而,法律没有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列为回避的适用对象。

一、对于和律师充当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的执业活动应由《律师法》来规范。

《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定进一步作出的明确规定,应当用于规范审判人员,而不应当用于规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应当用来确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尤其是由律师充当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执业活动应由《律师法》来调整,而不应由该类司法解释规范。

《若干规定》第五条的实践后果是剥夺了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及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实际上是《律师法》已赋予给律师的,但该司法解释却将这一权利给剥夺了,这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律师法》的规定相抵触。尤其在一些市(不设区的)、县执业的律师,他们能够办理的很多案件都是该市、县发生并由该市、县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其配偶、父母、子女是该法院的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就应当回避,这极大影响了该律师的执业范围,对其工作、生活都有很大不良的影响。[page]

二、应由《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取代第五条。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一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权限,审判人员也属于回避的适用对象,有利于审判人员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同时鉴于《若干规定》第五条存在的上述问题,如果出现第五条规定的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形时,适用《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由该审判人员回避。

全文9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代理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新时间:2024-01-31 14:15:05
查看代理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代理 最新知识
针对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应成为回避的适用对象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应成为回避的适用对象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