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一、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程序是: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缓的复核是怎么进行的
(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
(2)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5)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审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6)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无需再经过核准程序。
(7)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如果属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并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类案件是否属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范围,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遵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三、死刑复核后什么时候执行?
首先,死刑复核案件要有地方高院把案卷送到最高法院后,才能开始复核程序。送案卷有专人专车送达和机要送达两种。送达后,最高法院一般在两个月内能够完成复核,并公布复核裁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裁定核准后,一般裁定书会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7日内执行;如果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则规定缓期二年执行。如果不核准,则发回原高院再审。死刑有枪决和药物注射两种形式。
有地方法院执行方式决定。如果是药物注射,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按每名犯人提供240元的经济补贴,以补贴注射执行成本。死刑犯人不会在最高法院网站的被执行人查询中找到。能够查询的案件是民事案件,且当事人在判决后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现在一般在执行死刑前会通知家属见最后一面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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