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在回避对象上,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执行人员,与刑事诉讼一样,证人不适用回避,只要知道案情就可以成为证人。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办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些其他关系包括了姻亲、同学、同事、师生等。
6、审判人员、监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8、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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