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民事诉讼法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民事诉讼法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回 避 人 员 的 具 体 分 类 有 哪 些 ?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人员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多种。具体来说,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应当申请回避。此外,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应当申请回避。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回避人员的具体分类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和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民事诉讼法中回避人员的具体分类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和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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