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终止原因,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出于其他原因,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劳动合同无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议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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