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3.未足额支付劳动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
4.未及时支付劳动工资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9.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1.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协商解除合同情形;
1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员的。
二、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以下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时有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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