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于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罚款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的刑罚方法。从法律上讲,罚款是一种惩罚方式,而不是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款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是以强制犯罪分子(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有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没收财产是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处罚方法。没收财产是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中最重的。
附加刑的种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9种。其中,主刑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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