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仍需执行附加刑。因此,缓刑不影响《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执行。《刑法》中五种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计算如下:死刑和无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有期、拘役:从刑罚执行完成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管制:等于管制期限,同时计算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同时恢复。此外,如果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规定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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