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中受伤如何处理?
时间:2023-09-08 01:50:07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打工或实习时,通常不属于工伤。即使学生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当学生受到伤害时,只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这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视为工伤。

在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在工作中受伤通常不属于工伤。

学生在校期间用业余时间打工或实习,用工单位不能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

学生受到伤害时,只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素 材 中 提 到 的 工 伤 认 定 问 题 , 可 以 参 考 以 下 标 题 :

根据素材中提到的工伤认定问题,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那么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认为是工伤的,那么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问题上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认为是工伤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校学生在工作中受伤,通常不属于工伤。学生在校期间用业余时间打工或实习,用工单位不能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学生受到伤害时,只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而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素材中提到的工伤认定问题,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问题上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认为是工伤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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