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竞业禁止者是否有报酬?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竞业禁止者有权获得补偿。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他应根据本协议向雇主支付违约金,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何种情况下将获得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则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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