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单位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个人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寻求法律帮助两个途径来开展相关工作。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个人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个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单位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个人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开展相关工作:
1.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包括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及单位。
2.寻求法律帮助:
申请人可以是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或单位,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
(2)被申请人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2、行政诉讼。
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个人及单位有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时,个人及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1. 个人或单位可以在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3. 再次鉴定结论不满意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在收到再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4.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再次鉴定结论不满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再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因此,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时,个人及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面对单位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时,个人可以通过协商和寻求法律帮助来解决问题。协商方面,个人或单位可以向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寻求法律帮助方面,个人或单位可以寻求工会组织、相关律师或劳动部门的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或单位在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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