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童工的惩罚是什么一般来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年满18周岁。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视为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核对劳动者是否年满16周岁,否则可能因使用童工受到处罚。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中国也明确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和禁止童工的规定,用人单位擅自使用童工是违法的,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或者按照每个孩子每月使用5000元的罚款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移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用人单位自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日起未将童工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
(三)童工患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将童工送医疗机构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4)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私营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由民政部门吊销;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赔偿残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赔偿数额按照国家工商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利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根据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惩治使用童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禁止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童工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热情提醒我们,禁止使用童工一直是劳动就业的“高压线”,任何时候都不能碰。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不仅剥夺了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保护权,而且摧残了儿童的身心。这是对文明社会底线的肆意挑衅,是对法律权威的野蛮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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