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3-06-09 20:03:55 4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法律适用的两个问题

刘某追索劳动报酬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徐玉领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北京某矿

一、基本案情刘某为追索劳动报酬,于2008年7月8日到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北京某矿支付被拖欠的工资1430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575元。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于2008年9月12日做出了终局裁决,结果是裁决北京某矿一次性支付刘某工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358.83元。仲裁裁决书同时载明,本裁决对北京某矿为终局裁决,北京某矿有证据表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刘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收到裁决书后,刘某在法定期限内到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北京某矿也在法定期限内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刘某已提起诉讼的情况后,以刘某已到法院诉讼为由,于2008年10月27日做出裁定终结了审理,这时刘某在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还没有结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做出判决,判决北京某矿支付刘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生活费共计7303.5元。收到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二、研讨问题从上述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来看,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两个程序上的问题需要讨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这里争议数额认定是以请求额为准还是以裁决支持额为准。

2、终局裁决做出后,劳动者到法院提起了诉讼,用人单位也到中级法院提起了撤销裁决的申请,这种情况下,基层法院还没有结案时,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是终结审理还是中止审理。

三、问题解析:

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这个问题不明确,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只有第四十九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规定,对这个问题也不明确。上述案件中,刘某的请求额是13457.5元,裁决支持额是2683.5元,而刘某申请仲裁时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时,北京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都是9600元。这样,在适用终局裁决时争议数额认定若以请求额为准时,则上述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若以仲裁委员会支持的数额为准时,则上述案件适用终局裁决。适用终局裁决时争议数额的认定到底应以请求额为准还是以裁决支持额为准呢,实践中有以下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请求额为准,理由是:一方面,符合条文语义本身,申请人请求额就是争议金额,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额只是依法裁量额而不是争议额本身;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中的争议额即是以请求额为准,劳动争议仲裁也应以请求额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裁决支持额为准,理由是:符合法律设定终局裁决这项制度原意,设定这项制度就是要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诉权、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终局裁决只是对用人单位来说是终局的,劳动者不服时仍可在法定期限内到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和节约社会资源,因为以裁决支持额为准时,相应扩大了终局裁决适用的范围。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就是劳动者,实际仲裁中也很少有裁决支持额超过请求额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应尽可能地适用终局裁决。实际上,最低工资标准会定期调整,这样可能会出现劳动者提出申请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时的最低工资准不一的情况,若争议数额的认定以裁决支持额为准,那么,出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时以做出裁决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就顺理成章了。

问题二: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对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当事双方都进一步行使救济权时法院工作的衔接问题。《ink\">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进一步行使救济权的途径,当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只要劳动者到法院起诉,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没有明确的规定,按通常对民诉法的理解,法院准许撤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进一步行使救济权的途径,当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审查核实裁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裁决,这样仲裁裁决就失支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撤销的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到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双方当事人都行使救济权时出现了分别由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审理的情况,这样就产生了两个法院的工作如何衔接的问题。劳动者到法院的起诉引起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时,中级人民法院就没有必要撤销,当终局裁决生发生法律效力时,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才有意义。而劳动者到法院起诉后,也可能撤诉,就是说,用人单位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时,终局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还不一定。

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又不会出现两个法院处理结果相互矛盾,可考虑以下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只要劳动者到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即可裁定终结审理或准许用人单位撤回申请,基层法院在审理这种终局裁决案件过程中遇到劳动者撤诉的,是否准许撤诉一定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意见。第二种做法:中级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的结果,基层法院结案后,中级法院据基层法院的结果分别做出相应的裁定。若基层法院对劳动争议已做出判决或调解,即原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无效时,则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审理;若劳动者在基层法院起诉后又撤诉,原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生效,中级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裁定是否撤销生效的仲裁裁决。上述两种做法,各有利弊。第一种做法效率较高、易于操作;但不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止诉讼的规定。第二种做法刚好与第一种做法相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传统民诉理论,但效率较低、成本较高。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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